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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停工令”再升级!部分地区规定建筑企业,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

时间:2020-02-13

近日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 显示

郑州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而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才可以复工!

截至今日,多省原定2月10日复工,但是随着疫情的影响,很多省市又再次发布通知顺延复工日期,有个地区明文要求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

有的省份具体复工时间以当地有关通知为准。

河南省

郑州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复工。

江苏省

近日苏州住建局发文明确建筑工地具体复工时间,文件要求: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浙江省

杭州余杭区明确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外)。

杭州市近日明确 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

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

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山西省

近日太原市住建局发文明确: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疫情防控、轨道交通、污染治理等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工程,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审批时间开复工,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分批有序组织返并,并严格履行疫情筛查和疫情防控方案报备。

山东省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菏泽市某些建筑工地暂定不早于2月24日前复工。

日前,嘉善发文明确建筑工地3月前不得开工全 县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装修工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浙江省一级响应期间

一律不得在2020年3月1日前开复工

近日、东阳市住建局发文要求各单位新冠肺炎解除前不得复工,原文如下:

其他省份均要求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个多亿的务工人员在家“待业”

延期开工,复工的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

2019年11月20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这意味着全面反映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的“全景图”,正式向全社会公布。数据指出,2018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1280.2万个,中部地区492.9万个,西部地区405.8万个。

按行业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从业人员超过1个多亿,稳居榜首。

中国家政服务业从业人数呈逐年上升,2018年突破3000万人,达到3072万人。预计2019年中国家政服务业从业人数达到3370万人, 2020年将达到3696万人。

数据来源:艾媒数据中心

建筑业

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单位数92733个,比上年同期增加6740个,增长7.84%,增速连续四年增加。 建筑业从业人数4309.8万人,约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7.3%,占比再创新高。

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强制执行?

国家的相关《通知》中,是没有明确告知企业未遵守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的,但是企业也不敢在疫情这么严重的时期复工,毕竟有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如果出现严重后果,企业也是要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公司就是不执行,规定提前复工怎么办?

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老板和相关责任人是要出来负责的,很可能会坐牢。

各地的「不得提前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咱们就以上海为例,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 仅是针对各类型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不得提前复工,并非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还是延长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的;

3) 延迟复工并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后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工资照发;

4)不得提前复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政策。

关于延长假期,国家通知和地方通知,到底听谁的?

鉴于各地疫情的不同,国务院一定会准许各级地方具有一定的自行考量及地方性调整的权力,疫区则会采取特殊措施。

所以,此次放假安排均按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

也不是针对某个企业,我是觉得这种特殊时期,在市或省文件明确规定复工日期不得早于某个时间时,不顾日益增长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要求员工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早于限定时间复工上班,是否太苛刻……本公司员工,食堂工作人员,上班路上遇到的路人,公司如何保证员工没有感染风险?一旦发生感染且处于潜伏期,员工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又如何保障?


责任编辑:xiao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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