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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施工”退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地方政府不对国企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时间:2023-06-28 来源:公众号

6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


一、地方政府不对国企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

2、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二、债务风险地区下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

1、对于政府债务率超过警戒线(300%)或者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强度,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下一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

2、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通过各类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建设,严禁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开工建设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或未完成初步设计(或同等手续)等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禁项目边设计边施工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

3、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4、被追究违规违法责任的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行业禁入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内禁止其参加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5、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xiao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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