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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款支付!

时间:2018-10-09

9月30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连发5份文件,分别是: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造成欠薪行为的通知

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文件主要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加强实名制、落实工程款、遏制违法分包、实行工程担保等方面,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明确划分相关主体责任,力图彻底解决这一顽疾。要点包括: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4、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将农民工工资转到分包企业,再由分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5、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转发放。

6、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7、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拖欠工程款。

8、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

9、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将本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实际施工人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以上每一条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相关单位仔细阅读,其他省份企业可做参考!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三)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劳资专管员定期如实检查农民工出勤情况,监督劳务班组统计、核实农民工完成工程量,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每月将考勤表及工资支付明细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劳资专管员应当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项目现场应当配备实现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运、水利设施等工程造价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六)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二、大力推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各设区市应当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与全国和自治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对接。

  (二)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包含农民工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农民工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施工现场应当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人员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管理

  (一)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二)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企业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未在各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关于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总分包企业管理职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

  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总部管控,成立劳动用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对劳动用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每月要将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工资拖欠等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保存备查。

  三、切实做好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将农民工工资转到分包企业,再由分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同时分包企业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约定等薪酬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卡,并按照支付节点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分包企业不为农民工申办银行卡或报送支付信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发放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内明示工资发放信息,接受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分包合同中列明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定期组织分包企业总结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和用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分包企业不积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农民工与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总承包企业有责任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引导农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包括全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下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转发放。对于分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等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支付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后续追偿责任。

  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且工程款未支付至总承包单位账户导致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四、实行先行垫付申请制度

  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单位(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予以解决,如拒绝垫付申请,应说明理由。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约定垫付到位,垫付单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督促执行垫付。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五、全面规范施工结算,及时办理竣工结(决)算

  各地要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要按照桂政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要明确竣工决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决)算文件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上报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材料。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工作,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决)算编制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相关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执行)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决)算。

  六、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制度

  全区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以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其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属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各市、县(市、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筹措资金加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带头解决拖欠问题;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问题时,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的企业。

 关于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造成欠薪行为的通知

  一、加强行业综合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清偿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以及水利工程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和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执行。

  二、切实做好欠薪清偿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获得施工合法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因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建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发包工程,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将本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实际施工人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一)依法依规,严管重罚。对被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二)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及约束机制。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造成欠薪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工程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一)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三)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工程履约担保

  (一)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工程履约担保包括房建市政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二)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一般可约定履约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三)房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一般可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四、监督管理

  (一)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有效的保后风险监控工作。鼓励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担保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责任编辑:xiao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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